“1200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事件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月诚故事】

标题: 《“1200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事件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月诚故事】

今早各大自媒体平台的榜首话题当中,微博热搜榜今早的榜首话题 #成都8.2万人存在时空伴随风险# 恰好是知乎昨天的榜首话题。不过考虑到当前这一波疫情形势的严峻性,用一个新词「时空伴随」来替代「时空交集」确实有助于让更多人关注到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

百度实时热点热搜词条同样跟疫情防控相关。当前排名前三的话题分别是 #31省区市新增本土确诊40例# , #黑龙江新增16例本土确诊# , #湖北卫健委原主任刘英姿新岗位明确# 。从这些热搜词条实际热度并不太热的现实情况来看,将这些热搜词条置顶的社会效益考量要明显大于流量效益考量。

与此同时,今早的知乎热榜上,当前榜首话题《储户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职员领礼品后 1200 万存款被职员转走,法院判储户担八成责任,为什么这样判? - 知乎》已经积累了近 1k 个回答,实际热度明显更高一些。表面上,这是一则讨论“依法治国”的法律问题;然而实际上,这更像是一次对于“社会不公”话题的炒作。

先来看一下几乎一边倒的高赞评论声音:

评论区当前排名第一的答主“万乃石”用反讽的语气回答说,“责任确实太大了,临时工已经扛不住了,只能让受害者抗一部分。在银行里面请银行职工帮助办理一些业务,是几乎每个人都碰到过的,大家对银行职工的信任来源于银行,对银行的信任来源于国家。现在直接告诉你——你这个XX信错人了,谁让你信任银行职工的?谁让你信任银行的。。。。。。即便是信错人了,银行的错误也未免太大了。……。知道你们是一家人,可拉偏架也没有这么拉的,大家都是专业人士应该好好想想办法,让回答里面一帮外行追着骂真这么爽吗?”

当前排名第二的答主“小小普法”回答说,“判决够离谱的,完全没有考虑关键点,取钱的是银行职员。那我以后去银行柜台取钱,是不是也不能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给柜员了?因为我不能保证柜员只是按照我的要求取钱给我,而是拿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把钱转走了。丁阿姨是在银行存钱后,银行职员王某跟她说,你存了那么多钱到银行,银行有送礼品,你把存单和身份证给我,我帮你去领。这些行为都是发生在银行,由银行职员提出来的,作为银行客户,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王某的行为代表了银行,不是个人行为,这就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即使因其他原因没有认定为职务行为,也应构成表见代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高赞的回答还相对克制一些。再往页面下拉,一位未署名知乎用户回答说,“每次遇到这种新闻,所谓的‘知乎好法官’‘知乎好警察’‘知乎好公检法’通通不见了,噤若寒蝉了属于是?研究来研究去,也就这么个德性?平时遇上热点可劲蹭,怎么这种热点开了几个小时上了热搜榜也不敢来回答?具有明显偏袒性的判决都能出,怎么不见‘知乎优秀公检法’出来讲讲、评判评判?……”

这样的答题语气就有些蹊跷了,不像是想要解决问题,而更像是一小部分“恨国党”对于“社会不公”话题的内心共鸣。

那么“1200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事件真相到底又是什么呢?

幸运的是,在众多的回答当中同样也存在着理性分析问题的回答。譬如,根据《储户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职员领礼品后 1200 万存款被职员转走,法院判储户担八成责任,为什么这样判? - 羽龙的回答 - 知乎》答主回答,“我们来说法理先不要站边看看。这个是一个股份商业银行,股东由几个个人和几个煤矿公司组成,这是要先了解的前提。第一,它不是国有银行,它的规章制度和我们平时经常用的银行不一样。第二,它拿钱的方式是可以代办,只需要身份证和存单。那银行柜台职员拿到这两份东西,按这个银行的制度是可以转账的,这符合该银行的取款流程。同时,王某是丁阿姨的亲戚,在办理该转账之前,丁阿姨已经连续两年为了完成王某的业绩办理了两笔理财产品,新闻用的是先答应办理了一笔 400 万的理财,又以同样的方式转给王某 100 万,共 500 万,所以理财的时候是不是已经就是代办的形式呢?理财产品两年之后兑现,王某为了完成业绩,继续让丁阿姨将这笔钱存到银行,除了这 500 万又加了三笔,总共 1200 万。在实施犯罪时,王某是在丁阿姨家里,以不用丁阿姨跑来跑去为名,得到丁阿姨的身份证和存单,然后按照正常流程转账成功。所以你说王某是银行的职员所以丁阿姨才信他把这叫做表像代理,但实际上丁阿姨会存钱到这个银行、会给王某证件是因为丁阿姨信这个亲戚、想帮这个亲戚才选的这个银行,跟我们理解的相反。所以说丁阿姨把身份证给王某不是因为信银行,而是因为信这个亲戚,毕竟两年前就已经让王某代办理财了。这里跟网友担心的在银行给银行职员证件办理业务还是不一样的,你在银行直接给到银行柜员,从银行职员接手开始就是把办理权限给到银行了,这符合表象代理,有问题都是银行内部问题不关用户的事了,但本案例明显不是这个情况。现在问题是:第一,这个银行的转账制度符不符合银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符合,那么这个制度应无效,银行全责跑不了。如果符合,那取钱的资料是齐的,银行确实不需要担太多责。第二,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这是主要资料了),填写错转账单的汇款方,银行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这个得专业的人员来回答了,但应该不超过 50%,因为主要转账的凭证是齐全的,我个人观点是受理柜员在明知王某和丁阿姨的关系,同时身份证存单也齐,收款方也是丁阿姨的亲戚的情况下,就算看到填错,也有可能认为就只是王某填错,大概率叫王某重写,而不是打电话确认,对实际转账的后果并不产生影响,很难苛责这个柜员能意识到存在诈骗的事实。但居然没叫重写就直接转账了,其实也能证明这家银行的管理有多松懈多荒谬了……。最后,我看了丁阿姨的儿子发的诉求资料,全文没有提及王某的身份和四年前理财的过程,并重点说明因为相信银行才相信王某,同时判决书又只给出一半,案件经过刚好看不到[捂脸],所以在王某真正身份和案件经过出来之前,可以按照题目来判定过错方,但先不要输出情绪先,让子弹飞一会[捂脸][捂脸][捂脸]”

答主“羽龙”的这份回答中搜集到了不少细节信息。譬如 在实施犯罪时,王某是在丁阿姨家里 这个细节,相当于直接否定了其他答主凭空想象的“这位阿姨都存款1200万了,那肯定属于清徐农商行的VIP客户了,……,储户在银行空间范围内”的猜测说法。又譬如, 全文没有提及王某的身份和四年前理财的过程,并重点说明因为相信银行才相信王某,同时判决书又只给出一半 这些细节,答主是在看了丁阿姨的儿子发的诉求资料才知道的,但是在其他高赞回答当中也大多没有提及。这也说明,大部分的答主在给出回答之前或许没有查阅丁阿姨的儿子发的诉求资料。

网友“SHUyin”评论说,“这种分析事实的才是好回答,高赞那些个回答就是情绪输出,什么价值都没有”。网友“会思考的老猫”评论说,“最靠谱的答案,应该是丁阿姨出于对亲戚女婿的信任以及银行高利息考虑,在银行外(很可能是家里)给了王某存单和身份证让王代办。并不是丁阿姨去了银行柜台,然后找柜台王某代办,两者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

至于丁阿姨到底是出于怎样的考量,选择在银行外让亲戚女婿王某代办,还需要等更多的细节披露出来才能判断。这个过程其实也不会太久,根据题面部分内容描述,“11 月 2 日,丁阿姨告诉记者,目前她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 700 余万元将择机起诉。(上游新闻)”,因此只要等到判决文书公开之后,就能知道这个所谓“社会不公”的故事后续,以及更多的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答主“羽龙”在回答中提到,“这个是一个股份商业银行,股东由几个个人和几个煤矿公司组成,这是要先了解的前提。第一,它不是国有银行,……” 这里就会产生一个疑问,故事中的主角之一“山西清徐农商行”到底是一家怎样的银行呢?

答主“且拭青锋”略带节奏的回答说,“为什么这么判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判决给我们一个血淋淋的警示:别信小银行,别因为一点利息信小银行。有存款的赶紧去看看,赶紧提出来换五大行。否则,你会因为作为储户没有对资金安全负注意义务,而败诉。你作为成年人,应该了解把钱交给小银行的下场。……”

网友“嘴强王者5”评论说,“农商银行是小银行???那可是改名前的农村信用社,基层覆盖率吊打四大银行的存在”。网友“金蛇郎君”回复说,“每个农商行都是独立法人,大都是各县私人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你县农商行破产了,不影响其他县农商行正常营业。。。你说它是小银行不。。”

关于农商行的性质,网友们众说纷纭。

根据知乎话题《为什么县城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股东几乎都是私人? - 丰吹四季的回答 - 知乎》答主回答,“很多农商行,城商行,都从以前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合并而来,而最早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股东都是个人”。

根据另一则知乎话题《农村商业银行到底是国企还是私企? - 知乎》匿名答主的回答,“对农商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困惑、争议的根源,在于其所有制性质的不明确。目前农商银行一般视同国有企业管理,但又没有哪个政策法规将其界定为国有企业或明确其所有制性质。农商银行的所有制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所形成的。基于历史——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公有制经济。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所有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正是基于这一公有制‘基因’,国家才可能给予其准银行牌照。农商行作为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如果完全等同于股份制企业,其企业所有制理应归为私营。事实上,农商银行完全享受了国有银行的政策待遇,相比近些年新生的民营银行,准入门槛更低、展业限制更少。因此,农商银行即使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但也不能因其股权全部为私人所有,就认定为私营或民营的股份制企业,否则其完全优于民营银行政策待遇就讲不通了。城商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所有制性质同样为集体所有制,最开始为中国人民银行创办管理,虽然改制后的城商银行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但不一定达到了控股的标准。即使如此,依然不能将其视作私营或民营企业。基于现实——农商银行的资产中包含国家权益。从账面来看,虽然大部分农商银行没有国有股权,但事实上农商银行的资产中包含不少的国家权益,但在改制过程中并未对这部分权益做出适当处理。……。基于未来——农商银行股东尚无力承担银行对客户的全部责任。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对非银行企业基本上都不是问题,但对于银行业来说并非如此。基于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考虑,至少目前我国银行对公众存款实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虽说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可以压缩这一责任),大部分农商银行的股东显然无力承担银行的无限责任,只有政府才能兜底。既然如此,政府保持对银行的适度控制,就在情理之中了,尤其是大部分公司治理尚不完善、股东实力偏弱的农商银行。相反,如果农商银行的主要股东有实力、也有意愿承担对银行负债客户的无限责任,则政府也可以考虑完全还权于股东,从对企业的微观管理上脱身。不过至少目前,大部分农商银行都缺乏、也很难寻求这样的股东。”

由此可见,县城农商银行其实是时代的产物。农商行到底是地方性国企,还是各县私人控股的股份制银行,目前确实存在不少争议。如果说大部分农商银行的股东确实并没有能力承担银行的无限责任,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农商银行确实只能算作是“小银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存款存在“小银行”就不安全。存款是否安全,还要取决于存款金额的多少。

根据国家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换句话说,在国内任何一家县城农商银行存款 50 万以内,即便银行的私人股东没有能力承担银行的无限责任,即便银行倒闭,个人存款 50 万限额以内的部分也能获得全额偿付。

回到正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1200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从目前的话题热度迅速飙升,以及评论区不少答主几乎一边倒抨击银行的声音来看。一些人对于“社会不公”话题的炒作,往往不是傻就是坏。知乎上类似于这样的故事,有不少都曾经发生过剧情的反转再反转。想要知道丁阿姨和亲戚女婿王某为什么选择在银行外代办业务,以及银行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比例,还需要等待更多的故事细节披露之后,才有助于做出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分析。


微博头条文章作者:<strong>【月诚故事】</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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