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已去世,车主称会坚持索赔?【月诚故事】
标题: 《如何看待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已去世,车主称会坚持索赔?【月诚故事】》
今早的知乎热榜上,当前的榜首话题是由“搜狐新闻”发起的《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已去世,车主称会坚持索赔,至今未收到一句道歉,如何看待此事? - 知乎》。
根据“搜狐新闻”去年 11 月在另一则相关知乎话题《老人推倒价值 6 万元摩托车,车主坚持诉讼称赔偿不是目的,应当对行为负责,如何看待此做法? - 搜狐新闻的回答 - 知乎》中的自回答,“……对此,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这名肇事老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她的监护人,也就是老人的儿子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老人的儿子却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连面都不肯露。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走依法维权这一途径了。这一案件,法院到底最后如何判决,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当公民个人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体现了公民个人较强的权利意识,而且本身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尊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而且,就像上述案件中一样,陈先生提起法律诉讼,看似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也同样维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齐鲁看点”。
那么在“上海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已去世”之前,该事件进展到了哪一步呢?
根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答主“宋竟一律师”在去年 12 月份的相关知乎话题《故意推倒摩托车老人已被逮捕,车主称「年龄不是违法的理由」,其或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宋竟一律师的回答 - 知乎》中的回答,“ 精神鉴定结果显示:老人没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受限,具有受审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指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以外)的行为民法上是效力待定。 根据新闻报道:在民警陪同下来到老人家中,老人承认是自己推倒的摩托车,但态度非常恶劣。这两个是重点, 侧面证明老人在推倒摩托车的时刻是有辨认能力的。 因此,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没毛病的,虽然刑事上立案了,根据同一法律事实、统一法律关系, 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既然没有精神疾病,小伙有权督促民警积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积极督促其监护人赔偿损失。……”
这里小结一下。从民法典的角度,老人显然侵犯了小伙的财产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至于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年龄,而是精神状态。这就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去确定老人的具体状态,这也意味着小伙维权一定会消耗不少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根据签名档标注为“资深民商事律师”的律师答主“孙俊俊律师”的回答,“……当然,由于这是民事纠纷(走刑事报案程序,公安机关可能不受理,再就是老人已去世,更不可能走刑事程序), 受损车主若要依法维权,其还是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比如:向法院起诉要交诉讼费,找律师代理要付律师费等),同时还有可能会遇到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的风险(比如:老人是侵权人,应当由其遗留的遗产来赔偿,若其遗产不够赔偿的,还要再去找其监护人或子女索赔)。 但不管维权有无风险以及风险有多大,个人都是很支持车主依法维权的,……”
再看老人此前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摩托车作为动产, 只要小伙的财产受损 5000 元以上,就是妥妥的刑事案件。 按照同一法律事实,原本应当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之所以说是“原本应当”,是因为老人现在已经去世。
根据答主“闭门造车”的回答,“我蛮早就关注了摩托车车主小哥的B站账号,对案件的了解应该会比普通网友会多一些。这个案件其实很有意义,很值得大家关注。……该事件的刑事案件流程:第一阶段主要是价格鉴定。小哥这个时间段的不满,同时针对公安机关和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8月2日,价格中心第一次做出鉴定价格,鉴定价格四千多元。8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并以价格鉴定为依据,予以刑事立案。……第二阶段,精神病鉴定和价格鉴定的补充鉴定。……直至9月24日,老太被鉴定为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同时补充鉴定,又对新一批受损部件进行了定损,又增加了五千多元的受损金额。之后10月份,公安领导接待小哥,并对小哥做出承诺,小哥对公安的不满暂时告一段落。第三阶段,检察院审查阶段。……第四阶段,法院起诉阶段。11月22日,案件移送法院。 原计划12月2日网上开庭,但是后来法院以犯罪嫌疑人没有手机为原因,取消线上开庭。 ……12月19日,小哥从派出所得知,12月13日法院决定将老太关入看守所。1月5日,小哥得知1月3日老太感染, 被送入医院重症。当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小哥认为法院现在就是拖着想老太婆去世。……同时小哥质疑‘难道只要年纪大点(64岁)身体不舒服,就可以一直拖着不开庭吗?’……1月28日,病魔战胜了老太。”
根据知名法律博主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答主“庞九林律师”的回答,“人死债不消,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赔钱。……老人去世了,该找谁赔偿?这个案件有点复杂。 一、不再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并撤销。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陈先生报警后,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具备受审能力,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2022年10月,案件移交到检察院,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原定于12月2日召开的庭审因故延期。 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坚持追究老人刑事责任,老人已被逮捕。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老人去世,就不再追究老人刑事责任。如果老人没有去世,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陈先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宣判刑事判决时,同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因为老人去世,刑事案件撤销,就不能单独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并撤销了。 二、可以起诉监护人,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三、可以起诉遗产继承人,要求赔偿。如果老人有遗产,……”
这里小结一下。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老人此前已被逮捕,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来由于老人以没有手机为由,庭审延期。再后来老人新冠感染被送入医院重症,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由于现在老人去世,刑事案件撤销, 就不能单独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就一并撤销了。因此这也意味着,小伙需要再消耗不少的时间成本和精力去起诉老人监护人要求赔偿,或起诉遗产继承人要求赔偿。
那么小伙付出这么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去维权,到底值不值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道德的审判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不过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凡事都有两面性。根据之前写作时的观察,“……另一位答主“黄平”回答说,‘看过马伯庸一篇微博也讨论过类似的想法, 被一个法律界的朋友推荐一本书《送法下乡》之后,就改变了这种想法, 他引用了书中一个事例说明机械性执法的弊端。我也买了这本书,同样我也引用另一个比较老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某县农场秘书雇拖拉机扶灵回家,请同乡农民二人协助,乘渡轮过汉水后上岸,河岸很陡,拖拉机下滑,三人试图肩扛,不成。秘书呼叫渡轮求助。因视线死角,渡轮靠岸时扶岸钢板切断了一个农民的一条腿。该农民起诉秘书要求赔偿15万。秘书无钱赔偿,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农民在法庭上打滚,双方都已死要挟。法院无法判决。无法判决不是因为事实或法律不明确,……。另外,再举一个罗翔老师讲的关于正当防卫课。邓玉娇案,……。 人类社会是很复杂的,有许多我们意想不到的问题和矛盾,不是机械的裁断就可以简单的解决的。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我们如果简单粗暴的之追求公平公正,不考虑社会效果,那恐怕也会出很多问题的。 ’……”
围绕“值不值”的讨论,另一个相关话题是律师费的问题。关于这个话题,在知乎平台上也有不少类似的讨论。譬如,根据相关知乎热议话题《江歌妈妈为起诉刘鑫花费 120 万,为什么需要花这么多钱?打官司真的是精力和金钱的「双重消耗」吗? - Lawyer L的回答 - 知乎》律师答主“Lawyer L”的回答,“感谢邀请。我看已经有很多回答了,都聚焦在国内打官司贵这件事情上,有必要从律师的角度来解释一下。问题其实有两个,一个个来。问题一:‘江歌妈妈为起诉刘鑫花费 120 万,为什么需要花这么多钱?’ 第一,这些费用,不都是律师费。 江歌妈妈说自己起诉花费 120 万应该是出自江歌妈妈在庭审后媒体的采访中,……所以,律师费,在这些费用里,只是一部分,完全没有120万这么高。有些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取出‘律师费120万’的标题或者暗示律师费就是120万完全是误导公众。第二. 律师费是多少,在江歌妈妈诉刘鑫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里其实可以大致看出来。根据公开信息,江歌江歌妈妈诉刘鑫民事案件的索赔总额为203万余元。具体项目分别是:……。第三. 国内律师的费用,应该不高,最多应该不超过20万。律师处理案件,是有地域性的。国内律师不能就日本法律发表意见。 所以完全发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的律师费,绝大部分应该是日本律师收取的。就算有国内律师的部分,最多不过是咨询、出具法律意见或者与日本律师沟通的律师费,费用不会很高。 其次,根据媒体对代理律师李婧的采访:……。所以就算是21万国内诉讼的案件,应该也有一部分是用于委托日本律师调取证据的费用,不是国内律师收取的。 问题二:打官司真的是精力和金钱的「双重消耗」吗? 这个问题要结合案子的特殊性来看,这是个跨国的案件,而且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都在日本。所以会要来回中日两地、与两国的律师沟通,以及在案子中需要了解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这个案子来看,可以说是‘精力和金钱的「双重消耗」’。但是如果普世性地讲这个问题,如果纯粹是国内的案件,而且案情不是很复杂。我的很多客户就签约的时候出现一下,签完所有的文件(委托律师协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然后根据我列的清单准备好证据,就结束了。开庭我有授权不需要客户出场,其余零散的付诉讼费、拿个原件、补充证据等等,那基本不花什么太大的力气。我根据与法院沟通以及案件的进展适时和客户邮件汇报就行了。至于金钱消耗,这个太难评价,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不一样。如果按照上海市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江歌妈妈这个案子诉请标的额203万,律师费算下来(不考虑风险代理的情况),也就是10万元出头吧。……”
不难看出,相比于西方国家的律师费,国内律师部分的费用其实并没有多少。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打官司,确实都需要消耗不少的精力和金钱。以美国为例,根据之前写作文章时的观察,“有人说, 能看懂辛普森杀妻一案,就能看懂美国司法是怎么运行的。 ……‘辛普森杀妻’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脱罪过程在此就不详述了。对于美国富人而言,完全可以通过聘请梦幻律师团队帮助自己洗脱罪名,而对于美国穷人来说,不但拿不出高价聘请知名律师,而且平时忙于生计,压根没有时间隔三岔五地请假或矿工,‘抽空’去法院参加一轮又一轮的庭审。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穷人无论在金钱上还是在时间上都消耗不起,而富人们只有金钱给够,在美国真的是无所不能。甚至可以‘通过选举,转化为政治上的权力,再转化为立法过程,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集中’。”
回到榜首话题,最后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这个话题会被人推上榜首位置。根据话题下方评论区当前排名第一的答主“曹乂乂”的回答,“我支持摩托车主。……凭什么,一个明明有法可依的普通案件需要网络力量和受害者的坚持不懈才能让本该属于执法机构的职责落实?……”。当前排名第二的答主“大唐国子监祭酒”回答说,“……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当前排名第三的答主“时光涟漪”回答说,“上海完全应当给这位挺身而出敢于同和稀泥与捣糨糊等顽固恶势力斗争的模范公民颁奖。因为通过这个案例确确实实地暴露出了部分执法机关在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当事人在充分举证损失的情况下竟然要历经诸多‘磨难’,才能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 人类社会是很复杂的,有许多我们意想不到的问题和矛盾,不是机械的裁断就可以简单的解决的。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 单从热搜话题的舆论角度来看,其实这并不仅仅是一则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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